这是一起离奇的股票被盗案:在股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证券账户被悄然改动,并赫然登陆其他两家证券公司;当原账户资金、股票被盗空后,被转移的账户又横生出270多万元的信用资金。这起被中国证监会高度重视的云南省首例股票盗卖案,经过两年多的审理,终于尘埃落地,昨日(9月13日),昆明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由涉案的3家证券公司以交易的最高价赔偿客户的损失,共计254351元。
股民股票离奇被“劫”
1998年4月7日,昆明股民柳燕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立了沪、深股市的两个证券账户。第二天,柳燕与A券商办理了经纪业务委托手续,开始在此炒股。
2004年9月,柳燕拿到A券商提供的成交对账单时,突然发现自己账户的姓名居然变成了“柳燕红”,自己在1999年就已停止使用的账户仍在“自动交易”。2002年7月,未经柳燕授权的账户被悄然转移到B券商;一年后又从B券商转到C券商。截至2004年7月,柳燕证券账户内的28800股和资金账户内的144403.9元已经被转空。
最令人惊愕的是,2004年3月16日至2004年5月19日间,柳燕账户上被C券商先后调入38笔信用资金合计272万元。
状告3证券公司两审获胜
证券监督部门对此调查后告知柳燕,经初步调查,是A券商原员工张宗刚擅自修改了她的客户资料,在股东账户上买卖证券并存取款。证券监督部门建议柳燕,通过协商或诉讼等方式挽回其经济损失。
于是,柳燕将3券商一并告上法庭,指控3家证券公司暗箱操作、盗卖股票、伪造证据、非法融资,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7.9万余元。
2005年4月,西山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3家证券公司对柳燕的指控矢口否认,一口咬定“转移”是柳燕自己办理的,与公司无关。柳燕则拿出了证券监督部门对其投诉的答复函,坚持自己毫不知情,否则完全可以抛售莫名增加的272万元股票。
西山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情以涉案股票、基金的市场最高值确定赔偿标准,一审判决由3证券公司赔偿柳燕经济损失254351元。
宣判后,3证券公司不服,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诉。昆明中院认为:A券商和C券商的员工张宗刚侵害客户柳燕的财产权利,已经构成民事侵权,作为雇主的两证券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C券商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员工张宗刚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操作柳燕的证券账户达一年之久,C券商应承担民事责任;B券商在张宗刚以他人名义开户时,未认真审核张宗刚的身份和授权的合法性,对此B券商有过错,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最终,昆明中院认为“一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