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云南频道12月12日电(代彦 包月德)12月11日,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伪造证据为由,决定对李胜春拘留15天,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2007年7月4日晚22时许,被告人杨德兵、杨志兵因土地纠纷与李胜春夫妇发生争吵、打架。李胜强、李平闻讯后赶到现场,又与杨德兵、杨志兵扭打在一起。最终李胜强、李平受伤住院治疗。经法医评估,李胜强右第8、9、10后肋骨裂折,李平为全身多发性刀伤。
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李胜强的哥哥李胜春借口原始单据丢失,将石林县人民医院的三张医疗费收据由原来的4000多元篡改为27000多元,并骗取石林县人民医院加盖印章,企图进行诉讼欺诈,谋取非法利益。经过法官认真、细致的调查,确认李胜春伪造证据的事实。
经法院审理查明,李胜强、李平两人共花去医药费、治疗费、鉴定费4021.32元。至此,法院依法判决杨德兵、杨志兵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赔偿李胜强、李平医疗等费用的60%。
李胜春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伪造证据,其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与客观、公正的判断,扰乱了法院正常的司法秩序和司法公正,为此依法对李胜春作出拘留十五天,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决定。(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