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比例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资金保障,但是由于受地理位置、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影响,各地残疾人事业发展很不平衡,影响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整体效能的发挥。为保证全区各地享有和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合理公平,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调控力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比例,各县(市、区)地税部门代征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自治区级50%、地(州、市)级20%、县(市、区)级30%的比例就地缴入各级国库。自治区将建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项目库,大部分残疾人就业保险金集中到自治区国库后,主要向贫困地区调剂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主要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还可适当用于残疾人事业发展所需的其他业务。
(据自治区财政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