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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狗咬伤3岁娃》追踪 伤人恶狗将“安乐死”

http://www.wssee.com 2008-04-03 13:49:04

在民警调解时,爱伤小男孩好奇地站在窗台外张望 实习生 张明军/摄

  被两条恶狗咬伤的3岁男孩小理潭,在医院住院治疗后,已于3月28日出院。昨天,在滇池路派出所民警的协调下,双方经过谈判后,狗主人一方同意赔偿孩子的后期治疗和营养费用5000元,此事便告一段落。

  而在3月25日便“精神失常”的狗主人陈晓兰,3天后转院到昆医附一院再次检查,医生初步诊断为“急性应激障碍”,“却因经济原因没有住院,一直住在同事的母亲梁女士家中”。

  昨天下午1点,当事双方来到滇池路派出所,小理潭头上和脸上那些被狗咬伤的伤疤仍然非常明显,头顶那个牙印呈圆形,由于已经结疤,孩子已经感觉不到疼痛,所以一直都是活蹦乱跳的。他的父亲和大伯称:“只要给5000元的后期治疗费和营养费,这件事情就不再追究了。”

  梁女士再次代表狗主人陈晓兰来到派出所,并带来了陈在两个医院检查的病历和狗的户口本,称咬伤人的狗为2岁大的洛威娜犬,不是藏獒。并表示将在事情处理完结后,对狗实行“安乐死”,以后也不会再允许陈晓兰养狗。“陈晓兰目前的状态比前段时间好一些,不过紧张、发抖、不愿意说话的症状仍然存在。”

  在派出所签完协议后,双方均表示愿意接受这个处理意见。自发生事故后,一直对双方进行协调的民警王勇呼吁,通过这件事情,希望饲养大型宠物的市民,要牵好拴好,不要在放养时对群众造成伤害,同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饲养和放养狗,以免对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

    新闻链接

  重点区域禁养烈性犬

  将在今年10月实施的《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重点区域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否则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只,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烈性犬的,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报市公安局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否则没收其犬只,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由市公安局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养狗须办理“两证”

    《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取得犬只之日起10日内,携犬主动到农业(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动物疫病免疫注射站(点),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并办理《犬只免疫证》。重点区域内,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免疫证》之日起,10日内携犬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证》。未办理《犬只免疫证》的,由农业(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其犬只。未办理《养犬登记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其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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