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2006年4月26日)
1994年全省第四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以来,全省各族人民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各地区、各行业涌现出一大批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观,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他们是推进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优秀代表。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彰显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先进思想和模范事迹,促进新世纪新阶段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省委、省政府决定授予98个单位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荣誉称号,授予187名个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荣誉称号。
省委、省政府希望受到表彰的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继续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模范表率作用,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省委、省政府号召全省各族人民,以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为榜样,学习他们热爱祖国、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崇高品质,学习他们和睦相处、和衷共济的优良品德,学习他们积极进取、甘于奉献的高尚风格,学习他们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奋斗精神,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心同德,锐意进取,为把我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向前进而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