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弃儿救护管理暂行规定
《兰州市弃儿救护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5年4月21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张津梁
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兰州市弃儿救护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婴幼儿童和孤残儿童的身心健康和基本权益,推进全市儿童福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被遗弃的未成年婴幼儿童和孤残儿童(以下简称弃儿)的捡拾、救治、养护及对遗弃人的查找等工作,以及对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弃儿救护实行属地管辖、迅速捡拾、及时救护和查找遗弃人与送养救护相结合、专门救护与社会救护相结合的原则。
弃儿救护管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责任落实到人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儿童福利事业的投入,将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和儿童福利机构的建设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水平与当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形势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弃儿的治疗费、残疾矫治费、养育费、教育费、遗弃人查找费、申诉费及管理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供给。
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主管本市弃儿救护管理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弃儿救护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民政部门的统一协调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弃儿救护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县、区民政部门的统一协调和指导。
市、县、区公安、卫生、医疗、财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同作好弃儿救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对在弃儿救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显著成绩的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市民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捡拾与救治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弃儿后,应当捡拾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
接到报告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证明,帮助捡拾人将捡拾的弃儿及时转送当地政府指定的救治医院进行体检和救治。
救治医院接到弃儿后,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儿童福利机构。
非经法定程序,捡拾人和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将弃儿自行收养或者送给他人收养。
第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指定二至三家具有较强医疗技术和设备的公立医院,作为弃儿救治医院,并明确其职责、义务和救治费用承担方式。
未被指定为弃儿救治医院的其他医院,应当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下,承担与其技术水平、医疗条件和经济收入相适应的弃儿救治义务。
第九条 弃儿救治医院接到弃儿后,应当及时组织医务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记录在案;对患有疾病的及时予以救治并建立详细病历,病愈后出具体检报告单和医疗诊断证明书;对有残疾的,还应出具残疾证明书。
第十条 弃儿的救治费、住院费和住院期间的生活费,按照下列规定和程序予以解决:
(一)先由救治医院暂行垫支,并作出弃儿救治或者住院经费垫支明细帐目表;
(二)自公安部门接到捡拾人报案报告之日起,在三个月内查找到遗弃人的,由遗弃人承担;
(三)自公安部门接到捡拾人报案报告之日起,在三个月内查找不到遗弃人,或者查找到的遗弃人有证据证实确实无力承担的,由救治医院将经费垫支明细帐目表报其主管部门审核并加注书面意见后,报所在县、区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核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核实后及时予以拨付。
医院救治弃儿,不得从中盈利。
第三章 遗弃人查找
第十一条 遗弃人查找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民政部门协同配合。
公安派出所接到弃儿报告后,应当及时查找遗弃人。公安派出所的上级机关应当对遗弃人查找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必要时,可以提请相关地区公安部门帮助查找,也可以在新闻媒体刊登查寻启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辖区群众和有关单位,积极配合公安部门查找遗弃人。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公安派出所查找遗弃人。
弃儿的发现人、捡拾人和其他知情人,应当如实向公安派出所提供有关线索、反映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 公安部门应当对查找到的遗弃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领回弃儿、承担已发生的费用并具结悔过;对拒绝领回弃儿或者遗弃情节严重的,应当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