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把农村卫生工作作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城乡卫生事业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和社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战略高度,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加大农村卫生投入,完善农村卫生事业发展保障机制。实施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加强宏观规划和政策指导,整合城乡医疗卫生资源。深化农村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完善农村医疗机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不断满足广大农民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二、总体目标
到2010年,建立起高效精干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培养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农村卫生服务队伍,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农村医疗救助相结合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做好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逐步缩小城乡卫生差距。加快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步伐,切实解决农民群众有地方看病、有人看病、看得起病和保证医疗质量及安全的问题,满足农民群众的基本医疗卫生需求,确保农民群众享有初级卫生保健,主要健康指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一要加快村卫生所标准化建设,到2010年,全面完成村卫生所标准化建设,使全市村卫生所房屋、设备和人员达到国家建设标准要求。满足农民群众多发病、常见病的初级诊断治疗。
二要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到2010年,完成乡镇卫生院房屋改造,满足开展公共卫生、基本医疗、产科等业务工作需要;配置基本的医疗设备,能满足检查、化验等常规项目的检查诊断需要,中心卫生院能够开展下腹部手术;加强卫技人员的业务培训,卫技人员学历达到中专以上水平。
三要加强县医院建设。加强县级医院房屋基础设施、医疗设备和卫生人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使其发挥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的作用,具有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治能力。
三、重点任务
(一)改善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和条件。一是要加强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利用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财政及市、县区级财政投入,5年内完成县级医院和乡镇卫生院房屋基础设施改造建设任务。按照中央、省级要求的市、县区配套建设资金,由市、县区发改委在市、县区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中落实。建设项目前期费用主要由各县区政府承担。对近几年利用各种资金已经列建的县、乡医疗卫生机构和尚未列入国家卫生体系建设计划的乡镇卫生院的房屋基础设施按照国家建设标准进行填平补齐。二是加快村卫生所建设进程。村卫生所的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立一个,乡镇卫生院所在地不再设村卫生所。村卫生所的建设以市、县区财政投入为主,也可以引入市场机制,多渠道筹资。标准化村卫生所房屋建设标准为每所建筑面积80平方米,每平方米建设经费500元,市县按6:4分担,市区按4:6分担,超额部分自己承担。三是要提高医疗设备装备水平。按照功能实用、装备适度的原则,通过争取国家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发展规划项目和农村卫生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及省级财政支持,逐步解决县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医疗设备。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的基本设备,除中央、省财政配置外,市财政按实际需要填平补齐。
(二)理顺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一是按照“一乡(镇)一院”原则设立公办卫生院。撤并的乡镇卫生院,要在妥善安置人员和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实行资源重组,变现资金继续用于当地农村卫生事业发展。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要坚持精简效能、分步到位的原则,由市、县区编制部门会同人事、财政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大中小不同乡镇的标准核定。打破乡镇卫生院现有人员身份界限,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管理,院长实行公开选拔和任期目标责任制管理。建立绩效挂钩、按劳取酬的工资分配机制、权责明确规范有序的运行机制、奖惩分明依法管理的监管机制。从2006年起,通过有偿等办法解除多余非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关系,缺编人员从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已在岗5年以上工作人员中择优选聘,或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有医学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护理专业为中专以上)补充。二是要明确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职能。县级卫生机构主要承担农村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基层转诊、急救以及基层卫生人员的培训及业务指导职责。乡镇卫生院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等服务,不得向医院模式发展。村卫生所承担预防保健任务,提供常见疾病的初级诊治。三是要推进县、乡、村卫生机构纵向业务合作。结合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建设,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中推行“规范化药房”工作,实现卫生服务一体化,增强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的整体功能。每个村至少配备1名取得乡村医生从业资格的村医。村卫生所实行标准化管理,建立门诊登记制度、处方使用制度、传染病报告制度、一次性医疗用品销毁和登记制度、疫情处理制度、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做到诊疗有登记、开药有处方、收费有凭据、转诊有记录、疫情有报告。
(三)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一是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永登、榆中和皋兰县要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不断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新方法、新途径,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适时调整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政策,扩大农民受益面。不断提高农民参合率和保障水平。2007年在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红古区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二是要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在试点的基础上,近郊四区2007年建成农村医疗救助体系,其它县区三年内建成。将医疗救助制度和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紧密结合,积极有序推进。对农村五保户、特困户、残疾人、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中的贫困户、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六类人员实行重点医疗救助,并帮助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资助参合人员,要适当降低合作医疗“门槛费”,提高报销比例。红十字会慈善救助机构等应加大对农村生活无助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
(四)加强农村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工作。各县区政府要针对本地区农村艾滋病、结核病、乙型肝炎等重大传染病、地方病制定疾病防治规划,对当地高发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制定有效防控措施,按照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落实各级政府的责任。切实加强妇幼保健工作,加强县、乡卫生机构产科建设,实施孕产妇住院分娩补贴制度,提高住院分娩率。依法规范产前诊断等服务,采取重点干预措施,加强孕产妇、儿童保健系统管理,有效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加强对县区妇幼保健工作的业务检查指导和相关业务的开展,从2006年起将逐步提高对市妇幼保健院从事妇幼保健工作人员的补助标准。各县区妇幼保健机构人员工资由同级财政全额拨款,并保证一定数额的专项经费。
(五)大力开展农村爱国卫生运动。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创建卫生村、卫生乡镇活动为契机,以改水改厕为重点,加快农村饮用水安全建设步伐。广泛开展村容村貌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创造整洁、干净的村容村貌,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农村改厕配套经费按省要求由市、县区财政足额补助。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帮助广大农民群众了解和掌握卫生科普知识和自我保健常识。
(六)加强农村卫生队伍建设。按照省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大中专毕业生进农村计划”,充实农村基层医疗卫生队伍。进一步做好学历教育和在职人员培训及继续医学教育,全面提高农村医疗卫生人员素质。在争取国家及省财政支持的同时,市财政每年安排卫生人才培养专项经费30万元,主要用于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培训。对没有工资收入的人员在培训期间每天给予10元生活补助。5年内每所乡镇卫生院选派3至5名医务人员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学习半年以上。到2010年,乡村医生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达到75%以上。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各县区委和政府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加大对农村卫生工作的支持、引导和监管力度,成立“兰州市农村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市发改、财政、卫生、人事、编办、药监、民政、农牧、水利、科技等部门负责同志为组成人员,负责农村卫生重大政策的部署与协调。在市卫生局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事机构,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县区政府也要根据事权划分,强化责任,加强管理。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
(二)加大投入,保障供给。坚持“以县区为主、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保障机制。逐步增加对乡镇卫生院的补助标准,从2007年起实行乡镇卫生院人员工资由县财政全额供给。县财政确有困难的,在争取省财政支持的同时,市财政给予相应的补助。乡镇卫生院业务收入主要用于保证各项医疗卫生业务工作的正常运转。对全市承担疾病预防、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任务的村医,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实行定额劳务补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考核。所需经费按照分级分担的原则,在省财政承担50元的基础上,市财政按每人40元的标准补贴,县区财政按每人不少于10元的标准予以配套。从2006年开始,市、县区级公立医疗机构要设立扶贫济困病房,其床位数不少于医院核定总床位数的10%,确保低收入群体和农村贫困人口就医,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对公立医疗机构补助标准,加大对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配置的支持力度,降低医疗成本,降低医疗成本,保证扶贫济困病房的正常运转。
(三)建立机制,城乡互动。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和城市卫生机构在职或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卫生机构服务,市人事、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省人事、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做好我市农村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积极探索和建立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的长效机制,严格执行城市医疗机构人员晋升高一级职务前到农村服务一年和县以上医院新聘用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到农村服务一年的制度。市、县区医疗机构要组织开展长期与短期相结合的卫生支农工作,认真开展巡回医疗,真正发挥巡回医疗车的作用。
(四)加强监督,依法管理。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实行卫生全行业管理,严格农村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医疗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准入审批和监管。从2006起对未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从业的乡村医生不再登记注册。各县区要在乡镇卫生院设立2名兼职卫生监督员,依法加强对农村食品卫生、学校卫生、职业病卫生、传染病防治、医疗服务市场等乡村卫生执法监督和管理,依法打击和取缔非法行医、无证生产经营等违法活动,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药监部门要加大农村药品市场的监督管理,采取药品招标、统一配送的方式,保证药品同质同价,严防假冒伪劣药品进入农村市场,保证农民用药质量安全。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与药品价格的监督管理,降低就医成本,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