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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指导意见

http://www.wssee.com 2007-07-10 16:04 编辑:zjb
    根据卫生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正2006)13号)、全省第三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
工作的意见》(市委发正2006)53号)的要求,从2007年起在全市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在我市有条不紊地整体推进,现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从统筹城乡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围绕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整体规划,同步推进。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要按照自愿、互助、公开、服务的要求,坚持农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的原则,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农民得实惠的原则,政策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并做到三个确保,即确保农民用药安全,确保农民用药价格合理,确保农民就近得到优质的基本医疗服务。

    我市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目标是:认真总结经验,巩固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成果,于2007年在五区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使全市85%以上的农民享受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

    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

    (一)建立健全管理组织和经办机构。成立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张津梁,副组长张世珍、潘卫平、魏志乐,成员由市卫生局局长施兴明、市发改委副主任李斌龙、市财政局副局长赵兰生、市卫生局副局长薛开华、市农牧局副局长徐守刚、市民政局副局长张世和、市审计局副局长郑登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腾耀文、市扶贫办副主任辛世江、城关区副区长何文涛、七里河区副区长魏丽红、西固区副区长曹纯科、安宁区副区长王波、红古区副区长唐浩漩、永登县副县长毛自亮、榆中县副县长张丽霞、皋兰县副县长马彩云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薛开华兼任办公室主任。三县在启动工作初期已成立了相应的领导小组和机构。五区也要参照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协调相关政策,加强工作指导和督查。各县区经办机构、人员编制,按照省上要求10万人以下的县区4—5人,10万人以上的县区5—6人的标准配备,原则上要有医疗和财务专业人员。乡镇、街道(辖区内有行政村)经办机构设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二)落实政府补贴经费。按照国家当前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参合”)农民补助标准(中央20元、省15元、市县5元)的要求,三县需市、县两级财政补助给每个农民每年5元的资金仍由市、县两级财政按6:4的比例承担;五区在尚未被国家列入新农合中央和省级资金补助范围的情况下,需中央、省、市、区四级财政补助给每个农民每年40元资金(随着国家和省上对参合农民补助标准的变动而随时调整)暂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城关区、安宁区、西固区按4:6的比例承担,七里河区、红古区按5:5的比例承担。农民自筹部分标准由各县区自定,按户参保,但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农民缴费工作应于每年11月底完成。县区级财政补助资金待农民个人缴费到位后,根据实际参合农民个人基金收缴情况于每年12月31.日前到位;市财政根据各县区补助资金到位情况,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安排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年度运行周期与财政年度运行周期一致。财政补助资金要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以确保日常工作运转。同时,财政部门要将同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工作需要,严禁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也不得增加定点医疗机构和参合农民的负担。

    (三)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和办事效率。要选配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的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竞争上岗,建立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增强管理队伍的生机和活力。加大对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培训,提高政策水平、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农村基层干部培训,及时准确地宣传落实新农合政策,规范实施新农合制度。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和经办机构装备,保证必需的交通、通讯和办公条件。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信息和基础资料管理,增强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四)尽量发挥基金的最大效益。各县区要在基线调查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起付线、报销比例和封顶线。既要防止实际补偿比例过低、基金节余过多、影响农民参合的积极性,又要防止补偿比例过高而出现基金透支风险。情况基本相同的试点县区报销标准要相对统一,避免因差异较大,造成参合群众对制度的误解和不满。合作医疗基金包括利息收入都要用于参合农民的医疗补偿,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五)坚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封闭管理。各县区要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要通过协商或招标的形式,确定一家国有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代理银行。县区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对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专户储存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在代理银行开设合作医疗基金支出专户,用于基金的日常结算和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支出严格实行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双印鉴管理,真正实现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杜绝挤占、挪用合作医疗基金或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的现象。

    (六)坚持定点医疗机构现场直报制度。按照既方便参合农民报销,又便于审核的原则,参合农民在县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由定点医疗机构审核医药费用,垫付农民报销的部分。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县区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凭证,代理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将核准基金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参合农民在县区外住院,由参合地乡镇、街道定点医疗机构审核垫付,按县区内审核报销程序进行。

    (七)加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网络化建设步伐。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网络化管理,对于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和信息传递的准确性、及时性具有重要作用。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尽快实现县区内合作医疗信息网络化管理,实现县区级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间网上传输数据信息,实行网上监督和管理。

    三、加快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建设市、县区要加大对卫生事业的投入力度,巩固和健全县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要以加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为重点,到2010年在全市建立起基本设施齐全的城乡卫生服务网络。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优化布局、整合资源,深化改革、配套推进的原则,加快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进程。依法加强对农村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和卫生技术等服务要素的准入管理。加强医疗服务和药品质量监管,重点加强对农村卫生机构医疗操作规程、医疗服务价格、合理用药情况和一次性医疗用品、医疗器械消毒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加快农村卫生体制改革,打破部门和所有制界限,综合利用医疗卫生资源。理顺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完善配套制度。加快建立适合农村实际的药品供应网络和监督网络,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减少中间环节,降低药品价格,确保农民用药安全。发挥中医药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作用,积极运用中医药为农民提供服务。建立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的长效机制,实行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对口帮扶县、乡医疗卫生机构的制度,为农村培养留得住的人才。

    四、全面推进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各县区要将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机结合起来,资助农村五保户、军烈属、贫困家庭、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中的贫困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同时,对因患大病严重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的农民给予救助。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措资金,积极支持农村贫困家庭的医疗救助工作。

    五、建立多层次监督机制,强化社会监管实行市、县区分级管理督导机制。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全市新农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定期对各县区的工作进行调研和评估,并向省级管理机构提交相关督导报告;针对各县区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督导检查县区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和服务质量等。各县区要充分发挥监督委员会的作用,定期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要将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纳入年度审计计划,定期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要将参合农民医药费用报销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之一,定期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各级经办机构要成立相应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家技术指导组,加强技术指导,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重大政策和措施的落实。

    六、加强组织领导,齐抓共管抓落实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重要职责,是一项涉及面广的社会系统工程。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协调配合。卫生部门要同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研究,做好对农民的宣传发动工作,重点研制定相关政策,积极探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运行机制,指导建立有效的筹资、管理与监督机制;认真审定实施方案,做好日常管理协调工作;推进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加大对合作医疗管理人员培训和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发展和改革部门要配合卫生部门对农村基层卫生组织基础设施进行调研,加强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财政部门要督促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制定资金筹集监管措施,研究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及会计核算办法;加强对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管,严格财经制度,确保基金运行安全。民政部门负责加快建立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重点解决好农村五保户、军烈属、计划生育困难户和贫困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困难,敦促试点工作更好地将新农合与医疗救助两项制度结合起来,发挥救助资金效益的最大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完善基层药品监督、供应网络建设,继续推进农村医疗机构实行药品集中招标或跟标采购;引入竞争机制,鼓励信誉度较高的药品批发企业对基层卫生机构集中配送药品,确保药品质量和农民用药安全。农牧部门要积极协助卫生部门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推广工作和筹资管理工作。审计部门要将合作医疗基金纳入年度审计,加大对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管力度,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健康、有序地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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