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近日出台《关于支持鼓励少数民族群众经商办企业的意见》,旨在为内蒙古少数民族群众扩大就业和提高经济收入创造条件。
《意见》制定了一些鼓励少数民族群众经商办企业的措施: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群众从事个体经营,允许试营业,期限不超过4个月即可,并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群众设立公司制企业,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可分期注入,2年内缴足即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群众兴办特色旅游业,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等。
起草此《意见》的内蒙古工商局企业处副处长鲍·格日勒说:“这是政府重视少数民族发展的一个体现。”
据内蒙古统计局提供的资料显示,截至2005年年底,内蒙古地区生活着蒙古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达斡尔族、俄罗斯族、回族、满族等少数民族约40个,少数民族人口515.8万。
内蒙古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所长陈红艳说,在少数民族地区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有助于培养少数民族群众的商品经济意识,有助于增加少数民族群众的就业机会及提高经济收入,并有助于各民族在交往中取长补短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