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随着内蒙古社会经济及各项事业的迅猛发展,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与时俱进不失时机地做出加快第三产业发展的重要决策,编制了第三产业发展纲要,并制定了60条政策规定,其中有8条政策惠及到内蒙古旅游业的发展。
这8条政策为:一是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论规模大小,只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名称均可以冠以“内蒙古”字样,在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名称;二是新建的旅游景区景点或新办的区内旅游企业和在内蒙古设立的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区外旅游企业分支机构,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后减半征收三年;三是对旅游专业村和农牧民以农家乐、牧户游为主题开发的旅游项目,免征所得税,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四是对于区内旅行社开展旅游包机业务,返还已缴纳营业税的50%;五是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改制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六是对于事业单位通过机构兴办的服务型企业,吸纳原单位分流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服务企业,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企业所得税,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七是经自治区及盟市批准的旅游景区的动力用电,在分别计量的基础上,执行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八是社会投融资建设内蒙古旅游景区景点基础设施和接待服务设施,减半征收新建景区景点的土地管理费和土地出让金(除挂牌拍卖的土地)。
近年来,在内蒙古产业结构调整中,旅游业为第三产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在促进全区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旅游业作为第三产业之一在解决内蒙古劳动就业方面也发挥了很好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