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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开始征收2007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http://www.wssee.com 2007-04-05 14:13 编辑:zjb

    从自治区残联了解到,全区各有关部门已经开始征收2007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有关规定,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未安置或者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都要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级征收。

    据介绍,缴纳2007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基数在自治区统计局未公布2006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前,按200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额19715元核定,待自治区统计局公布2006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后,按新基数核定。对于未按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管理局从欠缴之日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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