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该办法共分五章三十一条,对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承发包单位的资质程序以及各方面法律责任等做了明确规定。办法要求,在今年5月1日至2008年7月1日前,凡单位工程造价在4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其劳务作业分包必须由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劳务分包企业承担;凡单位工程造价在40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其劳务作业分包管理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特级和一级资质的执行劳务分包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承担。并且所有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必须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008年7月1日以后,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劳务分包都必须由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承担。另外,外企进入我市从事建筑活动,必须持企业资质证书、法人营业执照等证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该办法的公布实施,使我市建设劳务分包制度建设走在了全区的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