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兼并、收购等多种方式,创办资源开发型、劳动密集型,高耗能型、出口创汇型工业企业和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呼伦贝尔市传统工业,重点培育煤炭、森工、电力、建材、化工、有色金属和农畜产品加工等优势产业,优先扶持煤化工、冶金、乳业、肉业、草业、油脂、食品、淀粉、造纸、制酒、建材、服装、木制品、中草药、饮用水、皮革皮毛等方面的精深加工项目和龙头企业。
二、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在呼伦贝尔市审批权限内,全额自筹资金的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业项目,按业主决策原则实行项目登记备案制或项目审批制。实行登记备案制的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由各旗市(区)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登记核准证,并报市主管部门备案即可;国家、自治区规定需审批的项目和业主要求审批的项目,市主管部门负责上报落实。
三、设立工业发展资金。市和各旗市(区)财政预算设立工业发展资金专项科目,安排支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各旗市(区)财政每年按上年地方税收实际入库总额不少于1.5%的比例安排,专项用于工业项目的前期费用补贴、财政引导性贴息等。
四、加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力度。市财政在现有基础上,每年增加500万元补充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担保金,用于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同时,各旗市(区)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配套建立同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五、实行财政奖励政策。凡新建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每年由同级财政按上缴增值税中缴给地方的25%给予奖励;自获利年度起,每年由同级财政按企业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奖励。以上奖励由财政部门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于下年第一季度予以兑现。
六、实行工业用地扶持政策。各旗市(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保证工业用地。工业项目可以依法采取划拨、出让、租赁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期可以按国家规定的最长期限执行。出让供地的土地出让金扣除取得土地成本后的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扶持给企业。划拨和租赁供地的,需交纳取得土地所需成本费用,交纳的土地租金或土地使用费用由同级财政全部给予扶持。
七、减免工业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相关证照时只收取工本费。企业开工建设、投产运营以及日常经营等环节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缴地方财政部门的一律免交,属上缴中央、自治区的项目均按最低标准执行。任何部门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和收费标准之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八、金融部门要加大对工业企业的扶持力度。各类金融机构在信贷额度安排上要向工业企业倾斜,同时根据信贷自主的原则,对借贷信誉好、市场潜力大的工业企业,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
九、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经自治区以上有关部门认定后,除享受国家、自治区、规定的优惠政策外,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作为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全额奖励给企业。 十、鼓励工业企业技术创新。允许人力资本(管理才能、技术专长)、智力成果(专利成果、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作为注册成本进行投资,比例可占注册资本的20%;以高新技术成果入股的,注册比例以全体股东的约定为准。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应逐步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以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低扣应税所得额。
十一、实行出口奖励政策。鼓励新建出口加工企业,新建企业除享受以上税收、土地等各项优惠政策外,可按国家最低标准优先申请外贸经营权和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大力支持工业企业开展出口业务,对在呼伦贝尔市生产的出口产品,除享受国家、自治区的优惠政策外,每出口创汇1美元,再由地方同级财政给予0.05元人民币的补贴。
十二、中、区直大企业和地方现有企业,新建与改扩建工业项目新增部分以及农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基地建设项目,可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十三、鼓励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把个体、私营经济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则,通过产业政策导向,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向国家鼓励的产业发展。私营企业在市场准入、土地使用、信贷、税收、进出口、使用外汇、参与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政府计划项目、信用担保、科技鼓励、取得许可证和资质等级证书以及引进人才等方面,享受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待遇。积极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个体、私营企业通过购买国有资产参股、控股国有企业时,国有资产可在评估确认结果的基础上优惠30-50%出售。
十四、加强工业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工业企业以兼职、短期服务、承担委托项目、合作研究等多种方式引进所需要的硕士以上学位获得者和其他高级专业人才,对贡献突出的可以给予奖励。支持企业在区内外重点高等院校选择所需专业和优秀学生设立奖学金和助学金,毕业生凭合同定向来呼伦贝尔市工作。企业的奖励费用和培养费用经税务部门同意后均可在成本中列支。
十五、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职创办、领办和受聘工业企业。离职人员与组织人事部门签订离职合同后,离职后保留原有干部身份和级别,其在原单位的工资晋升、社会保障等待遇不变,合同期满后本人提出申请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由组织人事部门统筹安排工作;自愿辞职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优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十六、认真兑现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个人或单位引进的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按原《呼伦贝尔盟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十七、建立健全工业发展服务体系。各旗市(区)要强化"一站式"服务功能。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事公开制度,实行工作范围、办事程序、职责权限、办事时限、办理结果以及收费依据和标准"六公开",并保证兑现和接受监督。建立重点企业和重大工业项目与政府主要领导"直通车"联系制度,同时,市和各旗市(区)政府要分别建立重点项目服务小组,从项目签约、建设直至运营等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跟踪服务。鼓励各类社会中介机构积极开展信息与法律咨询、创业辅导、市场营销、贷款担保、财务管理、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人员培训等服务。
十八、建立工业企业挂牌保护制度。行政执法检查实行审批制,除政府统一安排的专项、定期检查外,各行政执法部门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到企业进行检查。在执法过程中,除对假冒伪劣产品、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违规行为进行重点查处外,对企业的一般违规行为,以教育、责令整改为主。坚决杜绝"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各职能部门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企业接受事业单位、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的收费服务;不得向企业和基层单位推派报刊杂志、广告和赞助费,不得强制企业加入各类协会;垄断性行业不得要求企业购买指定产品。司法部门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对投资者的各类纠纷案件,做到快审快结快执行。
十九、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市和各旗市(区)监察局按照权限与责任挂钩的原则,具体制定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受理、承办企业投诉案件。对不能履行职责和承诺事项,对存在官僚主义、失职渎职和"四乱"行为的,除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外,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下一级出现问题要追究上一级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二十、对呼伦贝尔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以实行"政策随项目",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同时,各旗市(区)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更加优惠、宽松的政策。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由市委政策研究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