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优惠和财政扶持
1、在城市规划区投资建设基础设施项目和医院、学校、科研等公益项目,自获利年度起五年内,年缴纳营业税在5万元(包括5万元)以上,由财政部门通过财政支出渠道按30%定向支持;年缴纳营业税在10万元(包括10万元)以上,由财政部门通过财政支出渠道按50%定向支持;年缴纳营业税在50万元(包括50万元)以上,由财政部门通过财政支出渠道按60%定向支持。所得税地税部分由财政部门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全部用于支持企业进行设施维修和扩大再生产。
2、在城市规划区内投资建设商业服务业设施项目,自营业之日起五年内,年缴纳营业税在5万元(包括5万元)以上的商业网点项目,由财政部门通过财政支出渠道按30%定向支持,其它服务项目按20%定向支持;年缴纳营业税在10万元(包括10万元)以上的商业网点项目,由财政部门通过财政支出渠道按50%定向支持,其它服务项目按40%定向支持。所得税地税部分由财政部门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全部用于支持企业进行设施维修和扩大再生产。项目建成后,进入市场交易出售给他人的,不享受此优惠政策。
3、实施旧城改造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于安置被拆迁户的房屋,营业税由财政部门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全部用于支持企业发展;进入市场销售的房屋,开发企业年缴纳营业税在5万元(包括5万元)以上,由财政部门通过财政支出渠道按10%定向支持;年缴纳营业税在10万元(包括10万元)以上,由财政部门通过财政支出渠道按20%定向支持。所得税地税部分由财政部门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全部用于支持小区配套建设。小区内建设所包含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服务设施项目属于小区配套建设内容,不再单独享受前列1、2条优惠政策。
二、土地出让金优惠
1、在城市规划区内投资建设基础设施项目和教育、卫生、科研及其它公益事业的,按划拨方式供地,免收土地出让金和其它费用,划拨土地成本价每年公布一次。2003年为5万元。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优先划拨,统筹安排,在城市总体规划的住宅用地中,每年要安排足够数量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
2、在城市规划区内投资建设商业服务业项目,按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提供土地。土地出让金先收后返,待工程决算后按财政支出渠道,对投资在2000-4000万元的定向支持30%;投资在4000-6000万元的定向支持40%;投资在6000万元以上的定向支持50%(优惠后的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土地成本价)。建成后一次性出售给他人的,不享受此优惠政策。
3、实施旧城改造的商住楼且属一次性销售的项目,按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提供土地。土地出让金先收后返,待工程决算后按照财政支出渠道,对投资在2000-4000万元的定向支持20%;投资在4000-6000万元的定向支持30%;投资在6000万元以上的定向支持40%。
4、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旅游景点用地、保护文物用地按划拨方式供给。
三、 配套服务
1、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各类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项目,免收除工程质量监督费外的其它工程建设管理费用,办理各类证照只收工本费,杜绝各种变相收费。商业广场项目自开业之日起。5年内免收市场管理费。
2、对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各类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项目,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一次性办理产权证书,30年不变。
3、建立"服务窗口",实行限时办理。在市政府"政务大厅"集中办理各类城市建设项目的注册、登记等手续,承诺限时办结,办理各类证照一般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4、对各类建设项目实行由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指定部门跟踪服务,随时了解项目执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与人身安全不受侵害。
四、本办法适用于固原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