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定,擅自拆除警报通信设施的、占用人民防空警报专用频率、使用与人民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单位或个人,处罚措施同上。盗窃、故意损坏警报通信设施的;擅自鸣放人民防空警报信号、散布虚假险情,扰乱社会秩序的以及其他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
根据规定,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警报通信设施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7月2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2007年9月1日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