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是医疗和药剂配制的一项重要的医疗文书,医师开具的处方直接关系到医疗效果的好坏,一旦出现差错,将会导致十分严重的后果。医师开具处方时凭自己的经验进行操作,导致不合理用药的现象较为普遍。近日,记者在省卫生厅了解到,省卫生厅制定出台了《青海省<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就全省各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正确贯彻执行卫生部颁布的《处方管理办法》作出明确规定。
《实施细则》规定,每张处方开具的药量一般为3—7天剂量,特殊情况下需超剂量使用时,医师必须注明原因并在剂量右上方再次签名。对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除规定首诊医师要亲自诊查患者外,根据卫生部要建立相应的病历和签署知情同意书的要求,《实施细则》增加了《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专用病历》及《知情同意书》式样,便于统一格式,规范管理。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同时打印纸质处方,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要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鉴于我省西医、民族医并存的实际,民族医医疗机构可使用汉文或本民族文字书写处方。
《实施细则》规定,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必须建立专门的医师签名(签章)式样留样备案册和药品处方集。医师签名(签章)留样备案册分别由药剂科和医务科保存,药品处方集由医疗机构药事委员会负责制定并定期进行修订。
《实施细则》要求医疗机构建立临床药师制度,临床药师由具有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按有关规定取得中级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等工作。同时要求建立处方点评制度,要求三级医疗机构每月点评处方不少于300份,二级医疗机构每月点评处方不少于200份,二级以下医疗机构每月点评处方不少于100份,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实施细则》的出台对加强处方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化管理具有重要意义,既提高了处方质量、促进了合理用药、保障了患者用药安全,又提高了医师、药师的责任心,使患者能更安全、放心地接受治疗。来源:青海日报 作者:张永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