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西宁市出台了《西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至此,西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全面启动。
实施细则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坚持城镇居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权利与义务对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民主监督、注重促进社区卫生事业发展和其他形式的医保救助制度相结合。规定凡具有西宁市城镇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包括未成年人、老年人、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职工家属、无业人员、转为城镇户籍的农民以及城镇其他非从业人员,以户为单位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人均筹资标准为160元。18岁以下居民每年每人缴纳80元,各级政府补助80元;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每年每人缴纳80元,政府补助80元,按隶属关系,财政分级承担;19—59岁男性居民和19—54岁的女性居民每年每人缴纳110元,补助50元;60岁以上男性居民和55岁以上女性居民每年每人缴纳60元,补助100元。
实行住院统筹与门诊统筹相结合的模式,以补助住院费用为主,适当补助门诊费用。每次补助门诊医药费用的30%,每人每年累计最高补助额80元。住院医药费用分级按比例补偿,起付线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50元、市级医疗机构350元、省级医疗机构450元逐级增加;补偿比例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60%、市级医疗机构50%、省级医疗机构40%递减。封顶线为3万元。
据悉,今年城镇居民收缴参保金时间为8月1日—31日,大中专院校学生收缴参保金时间为9月1日—10月20日。明年起,参保金收缴时间统一定为每年的9月1日—10月20日,收缴下一年度参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