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西宁市民政局、房产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了《西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救助实施方案》,为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增添了重要环节。
根据《青海省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救助办法(试行)》制订的《西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救助实施方案》,将通过政府新建救助住房、兴建社会福利院,分期分批,逐步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不断完善西宁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实施方案救助对象的条件限制在:具有西宁市常住户口,连续5年(含5年)以上享受低保待遇的无房户(不包括已租住公房的家庭),经建设(房产)部门鉴定居住危房的,政府将统一新建救助住房,采取实物配租的形式,安置无住房或居住危房的救助对象。其中,优先解决“三无对象”家庭、残疾人家庭(主要劳动力系二级以上残疾者)和重病家庭(家庭主要成员因病卧床半年以上者);兴建西宁市第二社会福利院、城西区社会福利院,集中安置无住房或居住危房的“三无对象”家庭。
实施方案规定,福利院建设规模和标准按入住对象人数,人均建筑面积原则上按不超过28平方米(含公摊面积)设计建设;实物配租的救助住房按套内建筑面积35平方米设计、购置。救助住房套内建筑面积在35平方米以内的,每月每户按10元收取租金;超出3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当地住房租金中房屋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计租,由房地产部门负责收取。方案同时规定了终止救助的条件:救助住房转租转借的;无正当理由,一个月以上闲置不入住的;已享受住房救助,而将原住房出租、出借的;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得到改善,取消低保资格的。来源:西海都市报 作者:晓姝张廷锋
编辑:刘兆红